奶粉罐里有虫子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称开罐两天后发现小虫;商场和厂家:有证据证明产品在他们手中时没问题 记者 王胤期 【资料图】 7月23日,长沙市民张先生在岳麓区一家沃尔玛超市购买3罐某品牌奶粉。8月3日,张先生给孩子冲奶粉时,发现奶瓶里漂着一只虫。于是他打开奶粉罐摇了一下,发现里面有3只活虫。他带着奶粉前往沃尔玛进行协商,但双方没有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 8月6日,张先生向记者求助,希望超市和厂家能退一赔十。当天,沃尔玛工作人员刘先生称,已联系厂家积极处理此事。厂家工作人员黄女士表示,工厂具有严格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经过沟通,商场和厂家称,愿意进行退换货处理,但他们也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商品在他们手中是没有问题的。 消费者 希望他们能退一赔十 7月23日,张先生在沃尔玛购买了3罐某品牌奶粉,打算给自己10个月大的孩子喝。第一罐奶粉没有任何问题,8月1日,张先生的母亲将第二罐奶粉开罐,此时并没有发现虫子。开完罐子后,老人家将盖子封好,放在了客厅的一张桌子上。两天后,张先生给小孩冲奶粉时,发现奶瓶中漂着一只小虫。他立马将奶粉罐打开进行摇晃,发现奶粉罐中还有3只小小的活着的虫子。 当日,张先生带着奶粉罐前往沃尔玛超市协商此事,但双方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张先生说:“我希望他们能退一赔十,并承担小孩由于喝了奶粉而造成的身体不良的后果。但商场方只肯退一赠二。如果不是产品有问题,他们怎么会答应退换货?” 8月6日,记者在张先生家中看到,奶粉罐里有一只小虫躺在表层奶粉中。张先生称,奶粉里的虫子不是自己保管不当而爬进去的。“奶粉都会放在桌子上,周围没有其他食品。如果是会飞的虫子也就算了,这种虫子不会飞,是爬虫。家里根本就没看到过有这种虫子。我和妈妈在泡奶粉时,都会第一时间将盖子盖好。” 厂家 活虫无法在包装完好的奶粉中存活 8月6日,记者陪同张先生来到沃尔玛超市。工作人员祁先生表示,此前商场方多次与张先生协商处理此事。张先生对此表示认同,但他依然坚持自己的索赔方案。 商场工作人员刘先生称,商场高度重视此事,已经联系厂家积极处理此事。“我们的商品从正规渠道进货,履行了国家关于索证索票的一些法律义务,相关供应商和厂家的资质证明以及检验证明都在门店,每个批次都有检验票据。” 对于张先生提出的要求,刘先生表示:“我们基于顾客考虑,愿意进行退换货的处理,并和厂家积极沟通,争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里,给到令顾客满意的答案。” 厂家工作人员黄女士说,工厂具有严格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对原料、生产、仓库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采取了全方位的监控措施,生产采用封闭式不锈钢管道,以防止异物进入,并安装有精密过滤网,可有效过滤异物。 此外,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虫害控制方法防止虫体进入生产环境,同时奶粉罐中有冲入氮气和二氧化碳,在含氧量极低的前提下,活虫无法在包装完好的奶粉中存活。 黄女士说:“建议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产品,并将产品贮藏在干净清洁的环境中。在产品开封前确认奶粉产品包装完好,并在每次使用完奶粉产品后盖严包装盖子。” 目前经过沟通,商场和厂家愿意进行退换货,但他们也拿出了证据证明,产品在他们手中流通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律师支招 商家、厂家和消费者怎么做 记者王胤期长沙报道 食品类的消费维权,普遍有一个举证难题,就是在购买和拆封环节,很少会提前想到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的意见。 无法提供拆封视频怎么办 消费者在使用食品时,大多无法提供拆封视频、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法律上是否只能接受“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无法维权? 刘研表示,类似情况下,既可以向生产企业提出赔偿,也可以向销售企业申请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婴幼儿奶粉属于特殊食品种类,若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产品时发现有异物或异样,要注意及时保留购买凭证、现场录像、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对奶粉封罐保存,对异物拍照存证,并妥善保存。因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鉴定能力和资质,如果进入行政或司法程序,则产品的鉴定应当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同批次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和厂家需要如何证明产品出现问题不是自己导致的?同样,消费者和厂家需要在哪些问题上承担举证责任?刘研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刘研表示,综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食品安全检验负有法定保障义务,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争议事件时,应由生产者与销售者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刘研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潇湘晨报 (一审:余画 二审:邓望军 三审:石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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