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广州地铁“乌龙偷拍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起因是有一名女大学生张某在乘坐地铁时怀疑有位大叔偷拍自己,在对方自证清白后,仍在网上曝光对方,并发表侮辱性言论,遂遭到网友声讨。不少网友认为其行为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权。 6月12日,微博认证为“成都地铁上被误认偷拍”事件当事人的追风(化名)发文称,在成都地铁被两名女生质疑“鞋子安装了小型摄像头偷拍,闪烁着绿光”。两名女子当即报告给了列车安全员,值班人员报警后,警察对追风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随后警察要求两名女子删除拍摄照片并对追风道歉。但追风觉得二人态度不诚恳并没有接受他们道歉也没有和解。 多起“偷拍乌龙”发生后,不少网友表示,现在出门已经有点担心自己会不会也无意中偷拍了别人触犯法律。如果被人指出偷拍,对方可以要求检查自己的手机吗,如果检查没有问题可以要求对方道歉吗,被误会偷拍应该如何处理呢?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张伟泽律师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对“偷拍”的明确定义,但对于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关于肖像权消极权能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一千零二十条第四款中关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况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张律师表示,偷拍侵犯的往往是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并有进一步构成性骚扰或寻衅滋事的可能。一旦偷拍行为被证实,根据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他人偷拍行为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在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对他人名誉造成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很多网友所担心的,被人误会偷拍应该如何自证清白?张律师建议,无论是发现被人偷拍,还是被误会偷拍别人,都不可盲目曝光对方。如果在公共场合被误认为偷拍,可以报警寻求帮助,主动配合,证明自己没有偷拍行为,但对方没有权利要求检查手机相册来确定是否构成偷拍行为。合理做法是,发现被偷拍,受害人可以立即报警,同时可以寻求现场安保人员或警察的帮助,要求扣留偷拍人员的手机,并依法对其手机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对方在没有证实的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维权方式,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致歉并消除不良影响,也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欢 钟梦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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